楼层:#3 由 wetnose » 18 2月 2016 15:32
记者:您觉得是什么教训呢?
崔哥:教训一,你要是没有100%的把握赢,没有一个情商高的律师能在陪审团前煽情,最好别选 jury trial (12人陪审团审判),这样一旦你输了,会输的很惨。美国人大都选择 Plea Bargain (讨价认罪,从轻发落)。
教训二,一旦失去陪审团的信任,你就失去一切。梁警官的律师错误地让梁咬定是手枪“意外走火”,可他根本无法证明“以外”二字。法庭上每个陪审员都握着梁警官的枪扣动扳机,体验要多大的力量才能发射子弹,事实证明不用力扣动,枪是不会走火的。这一点让陪审团对梁警官丧失信任,认为他在lie. 这是致命的律师错误。
本来梁警官可以说他是在黑暗中确实感到危险,主观决定开枪的,这样即使是他误判,也不会被认为是撒谎,事实上很多白人警察就是用这种辩护让自己误杀黑人甚至勒死黑人得到理解的,因为警察在执行公务,任何抵抗都准许警察使用武力。
教训三,梁警官作为一个华裔,缺少美国社会的common sense, 比如,看到自己打死了人,要是美国警察就会声嘶力竭出胸顿足地大呼“Oh my God, I killed him. Oh, God. (上帝呀,我杀了他!)然后立刻拨打911,立刻扑上去做CPR急救,可是,我们的华裔梁警官没有这么做,他先去满地找子弹,然后和同伴辩论谁该向上级汇报,接着又说自己可能被解雇,眼睁睁看着快死去的黑人格力倒在那里流血,看着他女友扑在他身上急救,自己却什么都没有做。
这些法庭公开的facts(事实)在中国人眼里会认为梁警官这孩子不懂事,没情商,木呆呆,没有common sense (生活常识),可是到了法庭上,在12人组成的陪审团眼里,得出的结论则是梁警官漠视生命,只顾自己,说话不实,不值得丝毫的同情。这种不值得同情的结局就是这12人陪审团集体裁定---- 梁警官有罪,而且全部罪名成立。